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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安居型家庭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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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安居型家庭保险

 

  第一条 本保险为家庭提供针对性的保障计划,分为家庭财产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两部分。

  第二条 本保险所指 被保险人 指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在被保险房屋内长期居住的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第一部分 家庭财产保险部分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三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和费用:

(一)房屋

(二)房屋附属物(包括私人车库、天台等);

(三)房屋装修;

(四)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五)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的房屋无法居住,被保险人支付的必需的、合理的租房费用。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信用卡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之和。

 

  责任免除

  第七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购置价格或重置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保险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的保险价值分别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九条 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需要,按实际价值或其它估价方式确定。

  第十条 合理的租房费用每日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最高不超过租房费用总赔偿限额的 1%,同时,不超过人民币300元,两者以低者为准。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房屋、房屋附属物、房屋装修发生保险责任

  范围内损失时,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第十二条 保险的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合理的租房费用以被保险人修复或重置该居所所需要的最短时间计算。如被保险人永久迁移到其他居所,则以被保险人迁移到他处所需的最短时间计算。

  租房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被保险人在前述最短时间内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确定,但在任何情况下,该项每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日赔偿限额,总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该项的赔偿限额。


  第二部分 个人责任保险部分

  第十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在被保险房屋内因发生下列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本公司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因意外事故坠落、脱落;

 2、被保险人居所发生火灾、爆炸。

  第十六条 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限。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在被保险人的被保险房屋内因意外事故受伤,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紧急救助费用,本公司在本保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在被保险人未保险的房屋居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对第三者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

(五)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伤害索赔。

 

  赔偿限额及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第三者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四个档次:五万、十万、三十万、五十万,被保险人根据需要选择其中的一档。

  第二十条 紧急救助费用的赔偿限额为 1万元。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第三者累计赔偿责任以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不因被保险人数量、受伤人员数量及提出索赔的次数而改变。

  第二十二条 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作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或行动。

 

  第三部分 总则

  总责任免除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或任何第三者责任或任何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大于13岁的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总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或牵涉到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八条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如果发生盗窃,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局。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八 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 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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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更新时间: 200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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