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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与我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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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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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与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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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已与本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当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申请与我们订立本合同。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金转换申请书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平安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2004)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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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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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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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险合同自我们
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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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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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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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在扣除受益人已领取的保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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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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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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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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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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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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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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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领取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所交保险费及投保时所选择的领取方式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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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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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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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您选择的本条款所附《保险金领取方式一览表》中所列领取方式之一给付生存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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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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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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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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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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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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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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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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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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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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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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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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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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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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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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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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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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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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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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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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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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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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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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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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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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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现金价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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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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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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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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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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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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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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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选择的领取方式在本条款所附《保险金领取方式一览表》中列明不可以解除合同的,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合同,我们不予受理。
(2)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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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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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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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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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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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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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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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 (见
8.1 ) 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80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约定办理:
①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保险金高于应领保险金的,我们有权要求受益人退回多领的保险金及利息(按
本条款约定利率 (见
8.2)计算)。
②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应领保险金高于实领保险金的,我们应将应领保险金与实领保险金的差额无息退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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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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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内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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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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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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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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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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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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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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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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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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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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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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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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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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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款约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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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计息期间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适用的人民币
6个月期贷款利率平均值与4.5%之较大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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