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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与我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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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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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与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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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附加守护一生终身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部分、投保书中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部分、其他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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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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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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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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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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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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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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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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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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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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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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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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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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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每份人民币20000元,日额保险金为每份人民币10元。投保份数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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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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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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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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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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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90天内发生疾病或因该疾病发生相关就诊,我们在保险期间内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见9.1)或其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意外伤害(见9.2)住院(见9.3)治疗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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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日额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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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见9.4)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9.5)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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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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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重症监护病房(见9.6)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每次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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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运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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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们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2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急救运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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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门诊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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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住院门诊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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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手术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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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并已经进行“重大手术”(见9.7)的,我们按50倍日额保险金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每种“重大手术”只给付一次“重大手术保险金”。
若同一次手术中,针对同一器官实施的手术同时满足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手术”定义时,我们仅按其中一种“重大手术”给付“重大手术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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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保单周年日开始,我们还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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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病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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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超过3天的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于每次住院,我们按5倍日额保险金给付一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我们最多给付8次“特别病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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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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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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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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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每次疾病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日按日额保险金给付“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可达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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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次给付的急救运送保险金、住院门诊保险金、特别病房保险金根据每次住院的入院日所在保单年度计算该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次数。
按日给付的住院日额保险金、重症监护日额保险金、特别住院日额保险金、住院营养日额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
保险责任中的各项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在给付保险金时,我们会将该次保险金与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进行比较,按较小值给付;当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为零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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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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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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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进行“重大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2)未告知的既往症(见9.8);
(3)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5)艾滋病(见9.9)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9.10)、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6)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7)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8)从事潜水(见9.11)、跳伞、攀岩(见9.12)、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见9.13)、摔跤、武术比赛(见9.14)、特技表演(见9.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殴斗或醉酒;
(10)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1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1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1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6)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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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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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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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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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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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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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事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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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3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9.17)导致的延迟除外。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定点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应在3天内通知我们,并在病情好转后及时转入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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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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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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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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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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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于出院后10天内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3)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若申请重大手术保险金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手术记录、手术证明书及本条款约定的相关检查、检验报告);
(4)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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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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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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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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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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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申请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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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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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交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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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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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的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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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当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险费一同支付,不能单独交纳。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可以单独交纳:
(1)
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2)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除身故外的保险事故导致主险合同豁免保险费或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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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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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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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期的次日起60天为宽限期。延续至宽限期内的住院治疗,或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延续至效力中止期间的住院治疗,自效力中止之日起,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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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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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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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制订费率所用的重大手术发生率、平均住院次数、每次平均住院天数等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率是否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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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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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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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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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且为未发生保险事故的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已给付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将按如下方法计算:
发生保险事故后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给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上所载明的金额。
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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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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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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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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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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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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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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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见9.18)计算,但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可以单独申请复效:
(1)主险合同交费期满;
(2)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除身故外的保险事故导致主险合同豁免保险费或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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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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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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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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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见9.19)后退还保险费。
若您申请减少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后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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